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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定居,会被注销户口吗?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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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年6月24日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2025年6月26日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规定,已在国(境)外定居或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履行告知程序,注销其户口并缴销居民身份证。


但实际执行中,这条规定很少被严格落实。

为什么?


先看一下强制注销户口的程序:

1. 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

2.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履行告知程序。


这些程序看似简单,实际操作难度较大。

比如,告知程序,派出所联系住在国外的人,并不容易。因此,如果他们通知你的家人,让你回电话,最好不要真的傻乎乎的给派出所回电话。这样他们可能就可以方便的履行告知程序了。现在就告诉家里人不要告诉别人你的联系方式。派出所联系不到你,就没办法完成这个程序,也就不容易注销你的户口。

另外,做这些事需要时间和人力财力,无论是使领馆还是公安局派出所,谁都不愿意做这种只有支出没有回报的事。


许多法律规定制定后,因为不得人心,执行效果不佳。没准这个想通知你注销户口的人,他的孩子正在国外读书呢。能到国外定居的人,有一部分也是有些家庭背景和实力的。如果你跟着借光了,小声点,偷着乐一会儿吧!😄

这或许是执法不严的好处之一吧。别总批评执法不严,有时执法不严可能让你受益哦。


另外,跟大家说一下,如果不是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不等于注销国籍,而且即使被注销户口,也是有办法有程序恢复的。因此户口被注销,不用过于紧张!





后附具体规定:



公安部关于印发《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公通字〔202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执行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安部    


2021年7月24日  




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四节 注销、恢复登记


  第三十ー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在国(境)外死亡的,需提交足以证明死亡的相关材料原件,其中在国外死亡的,还需提供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及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三)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五)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期间死亡的,户主、亲属、抚养人应当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户口迁移证件、死亡证明材料,向死亡人员户口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入和死亡注销户口登记。当户主、亲属、抚养人无法履行申报注销户口登记时,由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了解核实公民死亡信息。对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应当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


  第三十四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应当在死亡人员《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死亡人员页加盖户口注销章,注明死亡时间、原因,并缴销其居民身份证。全户人员死亡的,还应当缴销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六条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有效外国护照和中国签证,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护照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退籍证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第三十七条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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