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行政权的行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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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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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政府对比:从“大臣”与“部长”看内阁构成差异
在政府的设置上,中国和日本的内阁成员构成存在显著差异,这反映了两国在行政权力划分和机构设置上的不同理念。虽然日本的内阁成员人数看似较少,但其职能范围却更为集中和广泛。
日本的“国务大臣”与中国的“副总理、国务委员”
日本《内阁法》规定,国务大臣的人数原则上在14人以内,特殊情况下最多可增至17人。这些国务大臣既是内阁的决策成员,同时也兼任各省(相当于中国的“部”)的大臣,是各自行政领域的最高负责人。这种设置使得内阁成员与各省首长高度统一,权力集中,形成了一个紧凑的领导团队。
与此相比,中国的国务院体系则将核心决策层与具体执行层进行了区分。与日本国务大臣相对应的,主要是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自1993年以来,中国的副总理通常为4人,国务委员自1998年以来固定为5人。因此,如果将这9人视为中国的“内阁核心成员”,其人数与日本的国务大臣数量相近。
中国的“部长”与日本的“省”
中国国务院下设26个组成部门,这些部门的最高负责人被称为部长或主任,他们都属于正部长级别。虽然中国的部长们也参与国务院的决策,但他们在级别和身份上与副总理、国务委员有所区别,不被视为内阁核心。
日本的各“省”是其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职能大多可以与中国的相应部委进行对标。以下是日本的“省”与中国的“部”的对应关系:
财务省 相当于中国的:财政部
职能:负责国家的财政、预算、税收和国库管理。
外务省 相当于中国的:外交部
职能:负责日本的外交事务,处理与他国的外交关系。
防卫省 相当于中国的:国防部
职能:负责国家的国防事务,管理日本自卫队。
总务省 相当于中国的: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部分)和国家统计局
职能:这是一个综合性部门,涵盖了行政管理、地方自治、选举、消防防灾、信息通信和统计等广泛领域。
法务省 相当于中国的:司法部
职能:负责司法行政、法律事务、出入境管理和人权保护。
文部科学省 相当于中国的:教育部和科技部
职能:负责教育、学术、文化、体育和科学技术的发展。
厚生劳动省 相当于中国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能:负责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社会保障、就业和劳动关系。
农林水产省 相当于中国的:农业农村部
职能:负责农业、林业、水产业、食品安全和农村发展。
经济产业省 相当于中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商务部
职能:负责经济政策、产业发展、贸易、能源和技术创新。
国土交通省 相当于中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和自然资源部
职能:负责国土规划、城市建设、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和旅游等。
环境省 相当于中国的:生态环境部
职能:负责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中日地方行政权力:中央领导与地方自治的差异
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权方面,中日两国存在更为本质的差异,这体现了中央领导与地方自治的不同模式。
中国:垂直领导、中央领导 中国的行政体系是典型的中央领导模式。中央的各部委,如生态环境部,对其下属的省级环保厅、市级环保局拥有直接的业务领导权。这种垂直领导体制确保了中央的政策和指令能够层层贯彻执行。总理作为国务院首长,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长官(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拥有直接的领导和管理权限。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执行力强,能够高效地推动全国性的重大项目和政策。
日本:地方自治、间接管理 日本宪法规定了地方自治,其地方政府(如都道府县、市町村)拥有独立的行政权和财政权。中央的各“省”对地方的同职能部门,主要提供指导和协调,而非直接的垂直领导。例如,中央的环境省对地方的环保部门更多是提供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上拥有很大的自主权。日本的首相和内阁对地方行政长官(如都道府县知事)没有直接的任免权和领导权。知事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而非对中央政府负责。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情况,但也可能导致中央政策在地方执行时出现差异。
总结
综上所述,虽然中日两国都拥有各自的行政体系,但在结构和职能上存在本质不同。
日本的国务大臣体系将内阁成员与各省首长合二为一,形成了一个紧凑、高效的领导团队,其国家治理模式更偏向地方自治,中央政府主要通过法律和指导来影响地方。
中国的国务院体系则通过划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各部部长,形成了一个分层级的决策和执行系统,其国家治理模式是典型的中央领导,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拥有直接、强大的领导力。
这种差异不仅体现了各自独特的行政文化,也反映了其国家治理模式的不同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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