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以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的判决书吗
- NKY
- 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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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7月25日
目前,中日两国之间没有缔结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国际条约。
因此,在实践中,两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对方判决时主要依据各自国内法律规定的“互惠原则”。
中国的立场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根据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予以承认和执行。
互惠原则的认定: 过去,中国法院在认定互惠关系时,倾向于采取**“事实互惠”**标准,即需要有对方国家法院承认和执行过中国法院判决的先例。
在2017年以前,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曾明确表示,由于中日之间没有条约且未建立互惠关系,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和执行日本法院的判决。此后,日本法院也曾基于对等原则拒绝承认中国法院判决。
新趋势与“法律互惠”: 近年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推动外国民商事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并逐步将互惠关系认定标准从“事实互惠”过渡到**“法律互惠”**。
这意味着,即使没有实际的互惠先例,只要对方国家的法律规定能够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就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如果外国法律规定可以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或者根据两国最高司法机关达成的文件,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日本的立场
日本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也有类似的要求,主要依据其国内法律规定。一般来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判决作出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被告已收到合法传唤或已出庭应诉。
判决不违反日本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
两国之间存在“相互保证”(相当于中国的“互惠原则”)。
正如上述中国的情况,由于缺乏条约,日本法院在过去也曾基于中日之间不存在互惠关系而拒绝承认中国法院的判决。
总结
尽管中日两国之间尚未建立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正式条约机制,但随着中国在互惠原则认定上的逐步放宽(从“事实互惠”转向“法律互惠”),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外国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案例,这也有可能影响到日本法院对中国判决的看法。
总的来说,目前要在中国或日本承认和执行对方的法院判决,仍然需要个案审查,并根据各自国内法律规定的互惠原则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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