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继承财产的胎儿,出生后第一件事是税务申告/奇葩的日本
- NKY
- 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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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7月25日
本文是关于中日法律对胎儿继承财产问题的比较。
日本胎儿的继承权
日本民法明确规定胎儿拥有继承权。具体而言,以下条款与此相关:
民法第886条第1款:“胎儿,关于继承,视为已出生。” 根据此规定,胎儿以在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活产为条件,被承认享有继承权。这意味着胎儿被视为法定继承人,可以参与遗产分割和取得继承财产。 例如,如果父亲去世时母亲怀孕,该胎儿拥有继承权,出生后可与其他继承人同等地继承遗产。
民法第886条第2款:“前款规定,胎儿死产时,不适用。” 死产情况下,胎儿不被视为拥有继承权。这基于判例中采用的“停止条件说”,即胎儿活产是继承权发生的条件。活产的情况下,继承权将追溯至继承开始时被承认。
实务上的注意事项: 当胎儿成为继承人时,遗产分割协议通常会等到胎儿出生后进行。出生后,胎儿(婴儿)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但遗产分割协议可能需要亲权人或特别代理人(民法第886条及第826条相关)。
根据继承税法,在胎儿出生前不将其计入继承人,出生后马上需要进行继承税申报。
中国胎儿的继承权
中国的继承法也规定胎儿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继承权,但与日本不同的是,具体的条款和运作方式存在差异。详情如下:
中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第1155条: “胎儿,关于继承和接受赠与,视为已生存,但以出生时生存为条件。” 此条款与日本民法第886条相似,规定胎儿要享有继承权,必须活产。死产情况下,不产生继承权。此规定旨在保护胎儿的权利,特别是在确保基于血缘的继承公平性方面。
中国继承法的特点:
中国民法典中,继承顺序与日本不同,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中国民法典第1127条)。胎儿被视为“子女”,在被承认继承权的情况下,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继承份额原则上均等分配(中国民法典第1130条)。这与日本配偶和子女继承份额不同(例如,配偶1/2,子女1/2按子女数量分割)的点不同。
胎儿的继承权被承认的情况下,遗产分割通常会等到胎儿出生后进行。出生后,胎儿(婴儿)与其他继承人享有同等权利。
实务上的运用: 中国在继承程序中没有户籍制度,需要“公证书”(如出生公证书)来证明身份关系。当胎儿成为继承人时,出生后需要取得公证书,证明其继承人身份。特别是对于在日中国人,由于可能适用日本法律(通过反致),关于胎儿继承权的手续可能根据日本民法进行。
与日本的区别:
中国规定,关于继承的准据法遵循被继承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动产)或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中国民法典第1036条)。因此,居住在日本的中国籍人士的继承,很可能适用日本民法。
中国继承法中没有“遗留份”的概念,遗嘱对继承份额的指定更为自由。但是,对于自给能力较弱的继承人(包括胎儿出生后的婴儿),则通过其他制度予以保障。
总结
日本:根据民法第886条,胎儿以活产为条件拥有继承权,且继承权追溯至继承开始时被承认。死产则无继承权。遗产分割在出生后进行,可能需要特别代理人。
中国:根据中国民法典第1155条,胎儿以活产为条件拥有继承权。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继承份额均等。居住在日本的中国籍人士,通过反致可能适用日本民法。
两国都承认胎儿的继承权,但中国在继承顺序和分配原则上与日本不同,并且在实务上以公证书代替户籍制度是主要区别。在国际继承中,需要谨慎确认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科普性质的说明,不构成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专业意见。如需解决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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