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离婚财产分配|与中国区别|中日婚姻离婚率超过50%
- NKY
- 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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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財産分与,zaisan bunyo)的核心是清算和分配夫妻共同努力所得的财产,其原则和制度化程度较高。
1. 核心原则:清算共同财产,原则上对半分
日本的分配方式非常强调对婚姻期间共同努力(不论是外出工作还是家务劳动)所积累财产的贡献是平等的。
分配对象: 范围是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建立和维持的全部财产,包括房产、银行存款、股票、车辆等,无论这些财产登记在丈夫名下还是妻子名下。
分配比例: 原则上,共同财产采取平均分配,即**一人一半(50/50)**的规则。这一比例的适用非常普遍,甚至在一方是全职主妇/夫、没有直接收入的情况下也适用,充分肯定了其在家务劳动和育儿方面的贡献。
债务处理: 共同债务(如房贷、车贷等)也需共同承担和清算。
2. 特有财产(个人财产)不分割
以下财产被视为一方的**“特有财产”**,原则上不参与分割:
婚前财产: 结婚前一方拥有的所有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因继承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
3. 特殊制度:年金分割和慰谢料
日本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有两项重要且独立的制度:
年金分割(养老金分割): 这是日本法律特有的重要制度。它允许离婚时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养老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特别是保障了长期没有工作的全职主妇/夫在离婚后能获得配偶养老金的一定份额,解决了她们的晚年生活保障问题。
慰谢料(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离婚是因一方的过错(如出轨、家庭暴力)导致,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慰谢料)。这笔费用独立于财产分割,但通常在离婚谈判中一并处理。
与中国的主要区别
中日两国在离婚财产分割上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分配的灵活度上:
共同财产范围不同:
日本: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明确属于特有财产(个人财产),原则上不分割。
中国:根据《民法典》,婚后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如果没有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
分配原则的侧重不同:
日本:更侧重于形式上的平等(即50/50),其对弱势方和无过错方的照顾主要通过年金分割和慰谢料等独立制度来实现。
中国:在均等分割的基础上,法院在分割比例上有更大裁量权,可以直接体现对照顾子女一方、女方或无过错方的倾斜。
养老金制度: 日本有明确的年金分割制度,而中国法律目前没有类似日本这样强制性的养老金分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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