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的离婚方式|法院判决的很少
- NKY
- 10月6日
- 讀畢需時 3 分鐘
在日本,离婚手续通常按以下四个阶段递进,体现了**“调停前置主义”(調停前置主義)**的原则,即原则上必须先尝试调解,调解不成才能诉讼。
1. 协议离婚 (協議離婚)
这是最常见、最简单的方式,占日本离婚总数的近九成。
• 定义: 夫妻双方就离婚、亲权、财产分割、抚养费等事项完全达成一致。
• 手续: 夫妻双方在**《离婚届》(离婚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并由两名成年证人**签名,然后将文件提交至市/区役所(市政府/区政府)的户籍课。
• 效力: 提交文件后,离婚即刻成立。
2. 调停离婚 (調停離婚)
当夫妻双方无法自行达成协议时,需要进入法院程序。
• 定义: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家庭裁判所(家庭法院)**申请离婚调停。
• 手续: 在调停中,由调停委员(通常是两名普通公民)作为中立第三方,居中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协助夫妻达成和解。
• 效力: 一旦达成协议,调停结果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3. 审判离婚 (審判離婚)
在极少数情况下,调停虽然接近成功,但仍有微小争议,法官可能会直接介入。
• 定义: 在调停未能完全成立时,家庭法院的法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直接做出离婚的决定(审判)。
• 特点: 这种方式很少使用,通常只适用于争议点极小、只需要法官做出最终确认的情况。如果任何一方在两周内提出异议,审判裁决即失效,案件将进入诉讼阶段。
4. 判决离婚 (判決離婚)
这是最正式、耗时最长的离婚方式,发生在所有协商和调停都失败的情况下。
• 定义: 一方当事人向家庭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官根据法律做出判决。
• 前提: 必须满足《民法》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包括:
1. 配偶有不贞行为(出轨)。
2. 配偶有恶意遗弃(无正当理由离家不归、不履行夫妻同居义务)。
3. 配偶生死不明已达三年以上。
4. 配偶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未来无望治愈。
5. 其他婚姻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如长期家庭暴力、分居过久等)。
• 效力: 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人需凭判决书和判决确定证明书到市/区役所提交离婚申请。
日本的离婚率数据
关于日本的离婚率,最常用的是以下两种统计指标:
1. 粗离婚率(普通離婚率)
这是国际上最常用的指标,反映了一定时期内离婚事件在总人口中的发生频率。
• 定义: 一年内的离婚件数 \div 总人口数 \times 1,000
• 最新数据(令和6年/2024年概数): 约为 1.55
• 解读: 即每 1,000 人中,大约有 1.55 对夫妻离婚。这个数据在发达国家中处于较低水平。日本的离婚率在 2002 年达到峰值(2.30),此后整体呈现下降趋势。
2. 特殊离婚率(“三组中有一组离婚”的说法)
这是日本国内常说的“三组夫妻中有一组离婚”的由来,但这种说法容易引起误解。
• 计算基础: 一年内的离婚件数 \div 一年内的结婚件数
• 最新数据(令和6年/2024年概数): 约 38.3%
• 离婚件数(约 18.5 万组) \div 结婚件数(约 48.5 万组) \approx 38.3\%
• 解读: 这个数字代表的是当年离婚夫妻数量占当年结婚夫妻数量的比例。由于离婚是针对过去积累的已婚群体,而结婚是当年的新增群体,因此这个比例不能直接理解为“每三对结婚的夫妻中,就有一对会离婚”,它只是一个年度比例。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