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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营管理签证的申请和更新的审核基准|2025年10月16日开始适用

  • NKY
  • 10月14日
  • 讀畢需時 8 分鐘

已更新:10月15日

关于“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明确化等

(来源于日本法务省)


外国人在日本创业或从事现有业务的经营或管理活动时,其活动属于“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范畴。为此,前提条件是该外国人需实质性地参与业务的经营或管理,即从事与业务运营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业务执行或审计等活动。此外,拟以该居留资格入境日本的外国人,需满足《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7条第1项第2号的基準省令(以下简称“上陆基準省令”)中“经营・管理”项规定的营业场所确保(存在)及业务规模等要求。此外,在居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等审查中,还需从能否持续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这一角度进行评估,且持有该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适当履行作为经营者的职责。


基于上述情况,为明确“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决定等运营方式并提高其透明度,将此前公布的《关于外国人经营者居留资格基準的明确化》(2005年制定)、《关于“经营・管理”居留资格基準的明确化(两名以上外国人共同经营业务时的处理)》(2012年3月制定)以及《关于地方公共团体实施创业支持时“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处理》(2018年1月)进行整合,制定了以下关于“经营・管理”居留资格基本理念的指导方针。


1. 关于营业场所的确保


上陆基準省令“经营・管理”项第1号规定了“作为开展业务的营业场所使用的设施在日本已确保”或“开展业务的营业场所在日本存在”的基準。根据总务省制定的《日本标准产业分类一般原则》第2项,营业场所需满足以下条件:

- 经济活动在单一经营主体下,于特定场所(即一个区画)内进行。

- 财货及服务的生产或提供,由人员和设备持续进行。


若满足上述两点,则视为符合上陆基準省令中“营业场所的确保(存在)”的要求。由于“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活动要求业务能够持续运营,因此使用月租的短期租赁空间或易于处置的摊位等,不被视为符合上陆基準省令的要求。


在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对上陆基準省令“经营・管理”项第1号的符合性判断中,考虑到营业场所通常为租赁物业,需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该物业的使用目的为营业、店铺、办公室等商业用途,租赁合同的承租人需为相关法人等名义,并明确由该法人等使用。


此外,若申请人得到孵化器(提供经营建议或企业运营所需商业服务中介的团体・组织)的支持,并提交了营业场所使用许可书等文件,则由(独)日本贸易振兴机构(JETRO)对日投资商务支持中心(IBSC)或其他孵化办公室等提供的临时住所或营业场所,若以创业支持为目的临时借用为营业用办公室,则视为符合上陆基準省令中“营业场所的确保(存在)”的要求。


2. 关于两名以上外国人共同经营业务的处理


当多名外国人共同创业并担任公司役员时,将根据各外国人拟从事的具体活动内容,审查其是否符合“经营・管理”居留资格及上陆基準的适用性。


如前所述,符合“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前提是,外国人需实质性地参与业务的经营或管理,即从事与业务运营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业务执行或审计等活动。仅担任役员并不足以认定符合“经营・管理”居留资格。


此外,若多名外国人共同从事业务的经营或管理,需根据业务的规模、业务量、销售额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合理理由支持多名外国人共同进行经营或管理。


具体而言,将综合考虑拟从事的具体业务内容、作为役员支付的报酬金额等,判断这些外国人的活动是否属于经营或管理。为进一步具体化上述理念,需满足以下条件:

1. 结合业务规模及业务量情况,确认各外国人从事经营或管理具有合理理由。

2. 各外国人从事的经营或管理相关业务内容明确。

3. 各外国人因从事经营或管理相关业务而获得报酬。


若满足上述条件,则可认定所有相关外国人均符合“经营・管理”居留资格。


3. 关于业务的持续性


在业务活动中,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赤字决算,但在评估业务持续性时,需确认未来能够确切开展业务活动。然而,在实际情况下,从能否持续进行经营・管理这一居留活动角度来看,赤字决算可能对业务持续性产生疑问;另一方面,即便因各种原因出现赤字决算,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不影响居留活动的持续性。


因此,在判断业务持续性时,不应仅注重单一年度的决算状况,而应综合考虑包括借贷状况在内的整体情况。基于最近两期决算状况,处理方式如下:


(1)最近一期或前一期有销售总利润(売上総利益)的情况

a. 最近一期末无亏损(欠損金)的情况

若最近一期有当期净利润且期末有盈余(剰余金),则业务持续性无问题。即使最近一期出现当期净损失,只要有销售总利润,且仅导致盈余减少而未产生亏损,则不认为对业务持续性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可认定业务具有持续性。

因此,若最近一期末有盈余或无盈余也无亏损,则认定业务具有持续性。


b. 最近一期末有亏损的情况

(ア)最近一期末未出现资不抵债(債務超過)的情况

综合考虑业务计划、资金筹措等情况,若预计未来能够持续开展业务,则要求申请人提交未来1年的业务计划书及预计收益相关资料。除非对业务实际开展存在疑问,原则上认定业务具有持续性。但根据提交资料的内容,可能进一步要求提交由具备中小企业诊断士或注册会计师等公认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文件(需包含评估依据的理由)。


(イ)最近一期末资不抵债,但前一期末未资不抵债的情况

资不抵债通常会导致企业信用下降,业务存续岌岌可危,因此原则上难以认定业务具有持续性。但若资不抵债未持续超过1年,且预计在1年内能实现具体改善(即消除资不抵债状态),则可认定业务具有持续性。

具体而言,若最近一期末资不抵债,但前一期末未资不抵债,则要求申请人提交由具备中小企业诊断士或注册会计师等公认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文件(需包含评估依据的理由,涵盖1年内消除资不抵债状态的前景),并参考该文件判断业务持续性。


(ウ)最近一期末及前一期末均资不抵债的情况

若资不抵债持续超过1年仍未消除,则表明财务状况严峻且1年内未实现充分改善,原则上不认定业务具有持续性。但对于新兴企业(指成立5年以内的非上市国内企业,以下同),若基于独特技术、服务或新商业模式谋求业务增长,设立初期持续赤字属正常情况。因此,对于新兴企业,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若根据文件内容判断资不抵债存在合理理由,则可灵活判断业务持续性:

- 由具备中小企业诊断士或注册会计师等公认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文件(需包含评估依据的理由,涵盖1年内消除资不抵债状态的前景)。

- 证明从事投资人、风险投资、银行等融资或公共支持的补助金、资助金等资金筹措的文件。

- 证明从事产品・服务开发或客户基础扩大等工作的文件。


(2)最近一期及前一期均无销售总利润的情况

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低于销售成本,通常不认为其在进行正常企业活动。即使通过营业外损益或特别损益确保利润,也非源于主营业务。虽可能因特殊情况单期无销售总利润,但连续两期无销售总利润则表明企业不具备持续开展主营业务的能力。因此,原则上不认定业务具有持续性。

但对于新兴企业,若基于独特技术、服务或新商业模式谋求业务增长,设立初期持续赤字属正常情况。因此,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若根据文件内容判断无销售总利润存在合理理由,则可灵活判断业务持续性:

- 由具备中小企业诊断士或注册会计师等公认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文件(需包含评估依据的理由,涵盖1年内消除无销售总利润状态的前景)。

- 证明从事投资人、风险投资、银行等融资或公共支持的补助金、资助金等资金筹措的文件(若无资金筹措需求且具备充足流动资金,则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 证明从事产品・服务开发或客户基础扩大等工作的文件。


※主要术语说明

- 最近一期(直近期):最近已确定决算的期间。

- 前一期(直近期前期):最近一期前的期间。

- 销售总利润(売上総利益):净销售额扣除销售成本后的金额。

- 盈余(剰余金):包括法定准备金在内的所有资本盈余和利润盈余。

- 亏损(欠損金):期末未处理损失、结转损失。

- 资不抵债(債務超過):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的状态(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部分”总额超过“资产部分”总额)。


4. 关于作为经营者的义务履行


持有“经营・管理”居留资格的外国人需合法经营业务,其运营的机构(包括个体经营,以下同)需遵守以下公认义务相关法律法规:


(1)遵守税务相关法律法规

需适当缴纳国税(所得税、法人税等)及地方税(居民税、事业税等)。

若因未履行纳税义务而受刑事处罚,或即使未受处罚但存在高额或长期未纳税情况,将作为负面因素评价。此外,若机构因消费税不正当退税等被处以重加算税,将因行为的恶劣性被特别作为负面因素评价。


(2)遵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雇用员工(包括兼职员工,以下同)的劳动条件需符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若为劳动保险适用机构,需适当办理加入手续并缴纳保险费。此外,若为健康保险及厚生年金保险适用机构,需办理加入手续,确保雇用员工完成健康保险及厚生年金保险的资格取得手续,并适当缴纳保险费。

若被认定不符合劳动相关法律法规或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将作为负面因素评价。


5. 关于通过发行有偿新股认购权筹集的资金


上陆基準省令“经营・管理”项第2号(ロ)规定,“用于申请相关业务的财产总额(包括资本金及出资总额)需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对于株式会社的实缴资本(资本金)或合名会社、合资会社、合同会社的出资总额达到3000万日元以上的业务,视为符合该要求。


关于通过发行新股认购权筹集的实缴资金,满足以下两项条件的部分金额可计入上陆基準省令“经营・管理”项第2号(ロ)的“3000万日元”要求:

1. 通过发行新股认购权缴纳的资金为无需偿还的实缴资金。

2. 上述实缴资金在未来若新股认购权被行使将成为实缴资本,或未被行使而失效成为利润,均计入资本金。


所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 i. 发行新股认购权时签订的投资合同书(如J-KISS型新股认购权合同书等)。

- ii. 证明实际缴纳金额的资料(银行存折复印件或交易明细复印件)。

- iii. 关于拟计入上陆基準省令“经营・管理”项第2号(ロ)“3000万日元”的实际缴纳金额,承诺未来新股认购权行使时计入资本金的誓约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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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营管理签证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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