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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经营管理签证的成功与失败案例

  • NKY
  • 6天前
  • 讀畢需時 4 分鐘

已更新:6天前

申请或者更新经营管理办理过程中,有成功也有失败,让我们看一下,哪些情况会成功,哪些情况会失败?我们提前知道了,就可能会避免那些失败的情况出现。

这些成功与失败主要与下列事项有关:

1、办公场所

2、共同经营

3、业务可持续性


许可与不许可事例


1. 以“住宅”作为营业场所的许可与不许可事例


事例1(许可)

外国人A申请变更在留资格,拟在日本经营个体餐饮店。虽然其营业场所的租赁合同用途为“住宅”,但与房东签订了特别约定,允许将该物业用作“公司办公室”,因此被认定为已确保营业场所。


事例2(许可)

外国人B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拟在日本从事水产品进出口及加工销售业务。其本店设在董事的住宅,但另行租赁了商会所有的物业作为支社,因此被认定为已确保营业场所。


事例3(许可)

外国人C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拟在日本设立株式会社从事销售业务。其公司办公室与住宅部分的入口分开,办公室入口设有公司名称标识,且办公室内配备了电脑、电话、办公桌、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确认正在开展业务,因此被认定为已确保营业场所。


事例4(不许可)

外国人D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拟在日本设立有限会社并从事其经营管理活动。但调查发现,其营业场所疑为其住宅,邮箱和玄关处无表明营业场所的标识,室内未设置业务运营所需的设备或备品,也无员工工资簿或出勤记录,仅有日常生活用品,因此未被认定为已确保营业场所。


事例5(不许可)

外国人E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拟在日本设立有限会社从事总销售代理业务。但提交的资料显示营业场所疑为住宅,调查发现其为二层公寓,邮箱和玄关处无公司名称标识,住宅内也无办公设备,仅有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因此未被认定为已确保营业场所。


事例6(不许可)

外国人F申请变更在留资格,拟在日本设立有限会社从事设计公司业务。但提交的资料显示,营业场所既非法人名义也非经营者名义,而是以员工名义租赁并用作该员工的住宅,公共事业费也以该员工名义支付,且未确认房东同意将该物业用于住宅以外用途,因此未被认定为已确保营业场所。


2. 两名以上外国人共同经营企业并获“经营・管理”在留资格的许可事例


事例1

外国人A和B各出资500万日元,在日本设立资本金1000万日元的X公司,从事进口杂货业务。A是通关手续及进出口业务的专家,负责海外交易业务;B是进口商品质量、库存管理和会计的专家,负责商品管理和财务。两人根据X公司的业务情况,分别从海外交易和商品管理及财务角度判断,并以共同经营者的身份协商决定经营方针。A和B的报酬根据业务收入按各自出资比例支付。


事例2

外国人C和D分别出资600万日元和800万日元,在日本设立资本金1400万日元的Y公司,从事运输服务业务。公司设定服务区域,C和D分别负责各自区域的业务运营。Y公司的整体经营方针由C和D协商决定,报酬根据业务收入按各自出资比例支付。


事例3

外国人E和F分别出资800万日元和200万日元,在日本设立资本金1000万日元的Z公司,拟利用国家战略特区外国人创业活动促进项目,开展数字营销相关的专业培训和教育业务。E凭借过往创业及人才培养经验担任CEO兼首席培训师,F凭借多年营销公司经验担任首席营销官,共同运营业务。


3. 最近一期决算出现当期净亏损的许可与不许可事例


事例1(许可)

根据企业的最近一期决算书,虽有当期亏损,但未出现资不抵债。考虑到该企业为第一期决算的情况,认定其业务具有持续性。

参考指标:

- 销售毛利率:约60%

- 销售营业利润率:约-65%

- 资本充足率:约30%


事例2(不许可)

根据企业的最近一期决算书,出现销售毛损失(销售额-销售成本),当期损益为赤字且存在亏损,亏损额约为资本金的2倍,因此未认定其业务具有持续性。

参考指标:

- 销售毛利率:约-30%

- 销售营业利润率:-1000%以上

- 资本充足率:约-100%


计算方法说明(基于最近一期决算书):

- 销售毛利率 = 销售毛利(损失) ÷ 净销售额 × 100

- 销售营业利润率 = 营业利润(损失) ÷ 净销售额 × 100

- 资本充足率 = 自有资本(包括盈余或亏损) ÷ 总资本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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